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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宗伟申请执行沈永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09-09 13:12:43


沈永海:

本院受理于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1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0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00元,诉讼保全费1520.00元,申请执行费2987.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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