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应当按期自动、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不自动履行,将被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有相应的程序权利,但请依据法定时间尽快行使,怠于行使权利的,将承担相应的风险,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有法定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怠于行使上述权利,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第二条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委托的审计、评估、拍卖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于收到上诉材料起五日内时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怠于行使,被执行人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不当的,应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或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怠于行使将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 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请人要求继续执行的,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否则,将承担执行法院继续执行的风险。
第五条 被执行人有自觉履行判决内容的义务,阻挠、抗拒执行,或转移、毁损、藏匿财产,情节严重的,将承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六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将承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风险。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七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承担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风险。
第八条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将承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九条 被执行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的风险。
第十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承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追究责任的风险。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将承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风险。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承担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风险。
第十三条 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的标的物属于其所有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将承担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