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庭干警严格遵守最高法院、省法院两个“八不准”规定。
二、法庭审理的案件,立案后不得以当事人或者有关说情人的意见确定承办人。
三、法庭干警不得参与乡镇乱收费、不准代替政府部门行使职权,从事行政活动。
四、法庭干警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本人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为娄事人的案件,必须回避。
五、法庭干警工注意语言文明、规范、不准对当事人耍态度,不准打骂体罚当事人。
六、法庭审判人员不得将合议庭及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情况泄露给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相关人员。
七、法庭审判人员不得参与餐饮及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