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长胜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马桂香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16 16:29:08
马桂香:
本院受理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长胜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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