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虹: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支付欠款本金84.000.00元,利息87,000.27元;(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3,720.52元,申请执行费3,720.8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