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申请执行王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4 15:48:31
王保国: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1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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