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昌吉市福江煤矿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宏源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通知你向申请人昌吉市福江煤矿履行427332.3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10.00元,同时向本院报告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除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