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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林申请执行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1 14:17:49


刘刚:

    本院受理申请人周桂林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10号执行裁定书,因本院委托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进行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及查封黑F3746华宇达牌车辆的车籍,因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未向本院反馈信息,现本院中止(2017)黑04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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