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林申请执行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6 14:08:10
刘刚:
本院受理申请人周桂林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执1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刘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446188.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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