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玉敏、付晓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配国与你们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全部履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7日作出的(2004)泰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配国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黑0405执恢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红旗支行;开户名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开户账号:6228402226011913866),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