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双: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尹立红、郭凤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你在鹤岗市兴安区兴岭采石场的机器设备传送带、料斗、三层振动筛、给料机、鄂式破碎机依法在淘宝网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该次拍卖无人参加登记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尹立红、郭凤兰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11839.36元接受该财产,以物抵债。因未查找到你下落,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恢11号之六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