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林申请执行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05 13:08:14
刘刚:
本院受理申请人周桂林执行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向申请人周桂林履行446188.9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93元,同时向本院报告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除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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