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双: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尹立红、郭凤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你限制高消费。因未查找到你下落,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恢11号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