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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立红、郭凤兰与李冬双设备租赁合同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21 12:48:36



李冬双: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尹立红、郭凤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你在鹤岗市兴安区兴岭采石场的机器设备依法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现拍卖程序已终结。申请执行人尹立红、郭凤兰与被执行人佟玲对债款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款的一半,余款由你继续履行。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佟玲已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未查找到你下落,本院在网络平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恢11号之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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