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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清申请执行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0 12:35:52


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桂清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1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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