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武罚金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23 15:23:42
董志武:
本院受理你罚金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通知你缴纳罚金20000.00元,同时向本院报告财产。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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