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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海与李方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19 09:56:34


李方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永海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2016)黑040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你至今未履行。本院查到你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对你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0个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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