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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海与李方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3 13:18:30


李方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永海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本院(2016)黑0405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执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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