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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淑静与王贤明、李庆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07 14:41:00


王贤明、李庆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阮淑静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本院(2016)黑0405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3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35日立案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黑0405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红旗支行;开户名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开户账号:6228402226011913569),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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