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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淑霞与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1 14:35:49


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淑霞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本院(2016)黑040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1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111日立案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黑0405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红旗支行;开户名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开户账号:622840222601191416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不报告,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O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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