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新型建筑材料制品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长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本院(2005)兴安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现本院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黑0405执恢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红旗支行;开户名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涉案款专户;开户账号:6228402226011917867),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