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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变卖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12 14:47:42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与马占旭、郑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春艳名下的BL5197艾力绅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财产范围及价格

登记在郑春艳名下的BL5197艾力绅牌小型汽车一辆,购买时间为2016814日,行驶公里数为4000公里。

二、变卖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三、竞买方式

有意竞买者持本人身份证到本院执行局提交申请书,缴纳保证金5000元,办理登记手续。

四、变卖方式

以最先持相关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申请竞买人为买受人。

联系人:赫凯

电话:0468-3621622  13136906668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地址:兴安区兴东路6号。






2017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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