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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关于郑春艳车辆以物抵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4 14:43:46


马占旭、郑春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占旭、郑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裁定查封你名下的BL5197艾力绅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变卖后,因无竞买人报名,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同意接收该车辆,本院作出(2016)黑040517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你名下的BL5197艾力绅牌小型汽车一辆抵顶货款309,80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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