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查封被执行人郑春艳车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8 16:01:42
郑春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追加你为被执行人并申请本院对你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调查,作出(2017)黑0405执保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你名下的BL5197艾力绅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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