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单位与鹤岗市雅致石膏装潢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兴安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恢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雅致石膏装璜商行木材款53,580.00元,案件受理费2,117.40元,共55697.40元,申请执行费735.00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