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庆君、陈德娥:
本院受你诉李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454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军、陈德娥与被执行人李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一、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2017年7月21日、2017年9月22日、2017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股权、车辆均无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经向鹤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经向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信息。五、本院2017年1月10日经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经向鹤岗建设银行查询无开户信息。七、本院于2017年11月19日经向鹤岗邮储银行查询账户没有金额。八、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经向江海证券和海通证券查询均无登记信息。七、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各种方式都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以公告,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6)黑0405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到。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