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个人货款
发布时间:2013-04-09 08:56:36
原告鲁某某于2010年9月起卖给被告纸壳,到2012年8月30日止,被告鹤岗市某某纸制品厂共欠原告货款45,253.00元,并已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2013年2月18日,本院民二庭受理了此案,原告表示,希望判令被告偿还拖欠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已将货物卖给被告,被告鹤岗市某某纸制品厂已出具了收条,但却一直未给付原告货款,应承担该案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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