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艳、韩丙龙:
本院执行你二人与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6)黑010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现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7,259.90元;(2)向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申请执行费1,05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