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香、吴丹丹:
本院受理陶世成申请执行吴桂香、吴丹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2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二人履行下列义务:
(1)吴桂香、吴丹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陶世成不当得利之债8,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陶世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