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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和、鹤岗市方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13 13:25:55


宋长和、鹤岗市方瑞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房殿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鹤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仲字(2014)第10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恢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交纳欠款121,068.12元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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