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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武、张传光责令退赔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14 11:12:46


董志武、张传光:

本院受理你二人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你履行下列义务:退赔被害人于博32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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