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武、张传光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9-14 10:52:03
董志武、张传光:
本院受理你二人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1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你二人履行下列义务:交纳罚金2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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