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
本院受理于秀莲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中岩新型特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京文、张杰、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未按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杰名下房屋一户(坐落在哈市南岗区人和街139号7单元1层2号),查封期限三年,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