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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宝良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12 09:16:06


任宝良: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2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你履行下列义务:交纳罚金1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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