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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生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2 08:09:26


黄金生: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19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112日扣划黄金生在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197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已执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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