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华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30 16:34:01
陈正华: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执21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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