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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华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02 16:29:47


陈正华: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122日扣划陈正华在中国邮政储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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