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有波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7 14:48:54
隋有波: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4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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