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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勇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3 14:10:50


徐智勇: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黑04052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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