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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勇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1 14:04:20


徐智勇: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责令履行你履行下列义务:交纳罚金5000.00元;决定将徐智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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