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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耀庭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08 10:19:51


马耀庭: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58日扣划马耀庭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450.78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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