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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耀庭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2 10:14:51


马耀庭: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322日冻结马耀庭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0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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