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耀庭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2 10:14:51
马耀庭: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冻结马耀庭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0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