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林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7 17:39:10
李秋林: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冻结你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0元,实际冻结3811.14元,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扣划李秋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11.14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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