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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林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22 17:36:56


李秋林: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223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你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7322日冻结李秋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1500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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