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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林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8 10:08:55


李秋林: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5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自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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