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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全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7 16:48:13


马全: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46号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社账户内12102.48元,(2017)黑04054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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