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全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2-23 16:39:18
马全:
本院受理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黑0405执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履行你履行下列义务:交纳罚金3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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