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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关于追加郑海燕为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7 14:38:13


郑海燕: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鹤翔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黑0405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二人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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