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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显军申请执行罗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28 16:34:21


罗文涛:

本院受理申请人魏显军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兴安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7)黑040590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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