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涛:
本院受理申请人魏显军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兴安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你向申请人魏显军履行25212.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8.17元,同时向本院报告财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院除将依法强制执行外,还将你方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方予以信用惩戒。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